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这些期间。
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为不超过30日,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对于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