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手铐并不是特定罪行的标志,而是 警方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使用的一种约束性警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
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因此, 任何涉及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都可能在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具体到罪名,虽然某些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可能会导致戴手铐,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是否使用手铐还取决于具体案件情况和警方的判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但使用时间和条件有限制,特别是对于死刑犯,可以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并且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手铐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
综上所述,戴手铐并不是特定罪行的标志,而是警方在特定情况下为确保执行安全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伤等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