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时,员工的补偿金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搬迁未给员工带来实质性困难(例如通勤距离和时间的增加),则不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有权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员工愿意到新地点工作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继续履行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员工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单位搬迁时,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主要依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水平,具体补偿标准分为满一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和不满六个月三种情况。若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员工有权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