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属于 质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范围,而权利质权属于质押的一种形式。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的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票据作为财产权利,其担保方式属于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出质人需要将票据交付给质押权人,并由质权人保管。
此外,票据保证也是票据上的一种担保方式,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提升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
综上所述,票据作为财产权利,其担保方式主要为质押,包括权利质押和票据保证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