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例如,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之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之间,若协商不成,分别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些情形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和统一适用性,通过上级法院的介入,有效解决了管辖权不明或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