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
法律对全体公民统一适用,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内在精神要求的。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审查原则,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司法机关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
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司法活动的基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保障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