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军人有以下不允许的行为:
不允许用枪指着自己的战友,以避免意外发生。
不允许在部队里拉帮结派,强调团结和集体主义精神。
士兵之间不得有打架斗殴的情况,因为部队士兵都学习过格斗技巧。
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
一般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
未服满现役的军人不得结婚;
汉族军人一般不得和不与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结婚;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
现役军人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
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团体;
不得擅自在地方学术活动中发表言论;
军人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旅级以上单位批准,登记备案,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地方组织的非营利性文艺、体育竞赛等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竞赛活动,不得着军服,不得公开部队番号、代号;
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选秀、模特比赛、娱乐节目等活动;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网络营销、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军队单位必须落实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规定要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军队单位组织军营和军事开放活动,不得擅自扩大开放范围,不得影响部队正常秩序;
军队单位担负迎外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礼宾规格、演示课目、队列动作、操作规范,不得组织或邀请无关人员观摩,军人在观摩过程中不得擅自摄影、摄像;
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中外联合军事演习,不得擅自到外军营地活动、邀请外军人员到我军营地参观、组织宴请活动,不得私自与外军人员接触和建立联系;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闻采访纪律,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经批准接受采访时,不得超出规定的内容和范围;
军人不得擅自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经批准与国(境)外人员交往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执行军事外交和其他任务的人员,还应当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军队单位和人员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应当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群众利益,不得擅自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的馈赠;
军队单位组织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官兵意愿,不得以社会公益为由侵犯官兵合法权益;
军人应当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不得收听、收看国(境)外有政治性问题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节目,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征婚、求职和交友,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编造、散布政治谣言和其他有政治性问题的信息,不得编造、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违法乱纪和有损军队军人形象的活动;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参与不健康的消费娱乐活动。
军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军属不得在网络和电话中谈论涉及军事秘密的话题;
不得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上发表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图片和视频。
不准打骂体罚士兵;
不准接受士兵礼物;
不准侵占士兵的利益;
不准对士兵罚款;
不准酗酒;
不准赌博;
不准看淫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