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约定法院管辖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可以约定的法院管辖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明确写明了签订地,则约定的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即使实际签订地点与约定的不一致,仍由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变更,则向签订管辖协议时的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约定向原告方所在地起诉时,如果双方在不同辖区,则该约定可能无效,需要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约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