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享有以下假期: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全年共104天。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包括: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