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救助的管理单位为 市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将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保障。
2. 加强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医疗救助相关数据共享工作。
3. 做好资金监管,维护医疗救助资金平稳运行。
4.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审核、结算和拨付医疗救助金,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负责信息化建设,执行部门预算,资助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资助参保对象数据,提供政策及业务咨询、宣传、培训、评估、指导和投诉处理等服务。
建议: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