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强奸罪的主体一般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这些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具体来说,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
使用胁迫手段,如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
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例如趁妇女熟睡、重病、晕倒等。
此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都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在认定强奸罪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行为主体的身份,虽然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综上所述,强奸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并且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以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