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是指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对于被征收土地上正在生长但尚未收获的农作物、果树、林木等青苗资源给予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谷类作物、叶菜类作物、茄瓜类作物、豆类作物、根茎类作物等,按亩进行补偿。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通常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果能够得到收获,则不予补偿;如果不能收获,则按一季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包括农村房屋、水井、道路、灌溉设施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依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补偿标准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而有所差异。此外,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