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的,长于15日的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履行,短于15日的按15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