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被执行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查找到的财产多为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后公开拍卖,周期长,成交率低。
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
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不力,被执行人知道如何规避执行,且执行手段和措施不到位。
被执行人因年老、疾病、贫困等原因确无履行能力,或其家庭无经济收入来源,导致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掌握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导致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突出,经济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反映到执行工作中,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难以履行到期债务。
法院难以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执行财产的封闭性,以及申请执行人调查专业技能的匮乏等因素,导致执行财产调查困难。
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和监督程序,罪犯往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差。
综上所述,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样,涉及查人找物、财产变现、法律手段、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线索掌握、司法不公、企业经营状况、财产调查及罚金刑执行等多个方面。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执行措施、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