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有权查看档案的单位主要包括: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国有企业。
公、检、法、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因办案需要。
公安部门、安全部门、检察部门以及公证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
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查阅存档人员人事档案。
持有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的个人或单位。
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
查阅档案时,通常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查阅人须为两名中共党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
不得拍照、摄像、涂改、抽出档案材料等。
查阅时间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需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请注意,查阅档案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