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 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 消费者定作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如果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不影响二次销售,商家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综上所述,无理由退货的时间为 7天,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