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验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以上规定确保了工程在交付使用前满足既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