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的地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开庭。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在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开庭。
对于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会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综上所述,法院开庭的地点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是否存在特殊的管辖协议。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应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开庭,特殊情况下则可能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其他约定地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