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通常由 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进行。具体流程包括: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并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鉴定应在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时进行。鉴定地点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如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建议您在进行工伤鉴定前,先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鉴定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