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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怎么认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3:02:59    

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界定开采对象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天然性:

矿产资源必须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只有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的物质才有可能是矿产,经过后天剥离、加工、提炼等方式形成的物质不属于矿产资源。

矿种范围:

矿产资源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矿种范围内。《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作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矿种范围内。

开发利用价值:

矿产资源应具备开发利用价值。判断涉案物质是否属于矿产资源,不是仅依据该物质组成成分中是否包含矿物质进行判断,而是需要满足产出形式、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矿物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观察法:

通过观察矿物晶体的外形、颤色、光泽、透明度、解理和其矿物组合等物理性质进行识别鉴定。这些观察内容是矿物主要物理性质的反映。

实验法:

通过矿物粉末的颜色(条痕)、矿物表面对可见光的反射能力(光泽)、矿物抵抗外力的刻划、压入、研磨的能力(硬度)、以及矿物晶体沿一定方向发生破裂并产生光滑平面的性质(解理和断口)等方法进行进一步鉴定。

化学法:

对于某些矿物,可以通过化学方法进行验证和确定,例如铝土矿的鉴定。

当涉及非法采矿案件中矿产品的价值认定时,可以参考以下规则:

销赃数额认定:

根据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如果无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难以查证,可以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综合资料认定:

矿产品数量可以根据采空区测量结果、矿山生产台账记录、地形数据、历史遥感影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详查以上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综合进行认定。矿产品的价格,如果已经部分销售,未销售部分按照已经销售矿产品的平均价格认定;如果未销售或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可依据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矿产标准,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综合鉴定,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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