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 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即海关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决定予以受理的,制发《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海关法规处作为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法规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结束后,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确保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如果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权利和应采取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