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由委托方根据具体需求(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收回、收购储备、作价入股、清产核资等)来确定估价目的,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等。
详细说明待估宗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状况(如抵押权、担保权、地役权、租赁权、地上地下权等)及相邻关系权利等。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土地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并进行修正来估算待估土地的价格。
收益还原法: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土地价格。
成本逼近法: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
剩余法:在测算完成开发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估算估价对象价格。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路线价法、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根据现行土地估价规范,用于修正基准地价、路线价和标定地价。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转让评估、征用、征收、征购或拆迁补偿评估、抵押评估、收益权质押评估、相关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入股企业评估、企业改制、会计处理或财务报告、金融不良资产转让、法律诉讼等。
包括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依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
包括交易底价、投标价格、基准地价、中标价格、课税价格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土地估价的全面框架,涵盖了从目的确定、类型界定、方法选择、适用范围、原则遵循到价格类型的各个方面。在进行土地估价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