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是 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大多数民事合同成立的前提。它们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
定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构成要件:
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订立的主要条件。
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生效条件: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除非受要约人提出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未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示例
要约:甲方发出一份购买乙方的汽车的要约,明确列出车辆的价格、交付时间等条件。
承诺:乙方回复表示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购买汽车。
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最终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