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工作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中涉及燃气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与燃气安全相关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安全附件、燃烧器具等的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与燃气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依法履行与燃气有关的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救援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参与工业相关行业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合部门职责为燃气安全工作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负责本市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负责市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加气站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议:
燃气公司通常归当地住建局监管,涉及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如果遇到燃气设施保护、燃气违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城管部门举报,因为城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
对于燃气公司的乱收费问题,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因为工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