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的时间 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可能行政拘留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综上所述,做笔录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具体时长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安机关的调查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