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被视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占有首先是对物的实际控制。这种控制可以是直接的,如手持物品,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租赁关系控制他人之物。
法律对这种事实状态予以保护,赋予其准物权的性质。这意味着,尽管占有本身不是一种权利,但法律会确保占有人享有某些权利,如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占有的成立包括体素和心素。体素指的是占有的事实,而心素指的是占有的意思。这种意思必须是持续的,只要相关的意志存在,占有就仍然持续。
占有是一种可以在外部被观察到的事实状态。它不需要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法律权利,只要能够证明实际控制着该物,就可以构成占有。
占有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这些分类进一步说明了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综上所述,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一种对物的实际控制,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并在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