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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依据什么罚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53:43    

安监局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的。

安监局在作出罚款决定时,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并严格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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