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领域和情境下,有权认定特定事项的部门是不同的。以下是一些具体部门的职权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在社保追缴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也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劳动关系的确认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来确认。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政府价格部门负责认定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调解处理价格争议。价格认证机构履行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的功能。
安全责任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认定。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总结:
劳动关系的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价格争议的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负责。
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这些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职责范围,在各自领域内具有相应的认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