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也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 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它的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相对,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相对地,从给付义务并不独立存在,它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例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这是承揽人的从给付义务,它辅助了主给付义务(完成承揽工作)的实现。
综上所述,从义务是一种辅助性的义务,其存在和功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的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