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为集团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至少拥有1家子公司,并且母公司控股子公司51%以上股份。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
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此外,企业名称变更为集团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涉及股权转让和交换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需要新旧股东签字。
变更后股东为夫妻的,需要补签夫妻财产分割证明。
这些条件和材料是为了确保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