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可以采取监听措施:
涉及国家安全类的案件,如间谍活动、叛国等,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等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等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重大毒品走私、贩卖、制造等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多个地区或多个犯罪集团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利用现代通信工具或网络实施的犯罪,如网络诈骗、网络贩毒等,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涉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可以监听电话。
需要注意的是,监听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且需要经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此外,监听措施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不应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