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开工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标准: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300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
疫情期间,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的发放问题有特别规定,如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建议企业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方案,并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