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长作为镇一级政府的首脑,在镇里仅次于镇党委书记,是第二把手。镇长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镇长是镇政府的法人代表,代表镇政府签字,包括各类对外合同、镇财政的支出、各类费用的支出等。
镇长可以参加镇党委会、镇委镇政府联席会和镇委书记专题会议等会议,参与涉及全镇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和选人用人等事项的决策。
镇长有权召集并主持镇政府系统会议,对镇政府的工作进行部署和推动。
镇长对镇政府系统会议的议题有审定权,只有经过充分调研和沟通酝酿的议题,才可安排上会,以避免会议中出现分歧,影响效率。
一般情况下,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镇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但镇长有较大的建议权,特别是对副镇长们的分工,具有很大的话语权。
对数额不大的日常支出,有些只需要分管的副镇长审批,但是对镇财政较大的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使用,都需要经过镇长的审核和审批。
例如对镇里的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工程方案的选择、建设工程项目的变更方案、工程投资追加方案等,具有选择和审批职权。
镇长拥有对镇属公有资产、镇属企业的监管职权,同时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进行审批。
镇长可以依职权对在全镇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功能划分与调整、土地征收和拆迁范围划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事项,提出建议,并上报给镇党委和县委县政府。
镇长对全镇的发展规划、项目用地,以及交通路网、水电设施、医院学校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拥有指导和建议职权。
总体来说,镇长的权力在镇一级政府中相对较大,但在具体执行和决策过程中,仍需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进行,并且受到人大等机构的监督。此外,镇长的实际权力也会受到上级政府、当地资源和班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