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扬州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该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含赔偿)案件931件,审结787件,结案率84.53%;办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59件,同比上升15.64%,行政审判质效9项指标全部进入最高法院设置的审判质效指标合理区间值,实现“全达标”。
据介绍,2024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理涉市场准入行政案件,规范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人民群众诉讼权利保障,坚持有案必立,畅通行政相对人诉求表达渠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确保案件办理最佳效果。同事聚焦执法司法衔接,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聚焦劳动和社会保障、出庭应诉等领域工作存在的问题,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履职。
【典型案例】陈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提供虚假证据案
陈某诉某街道办行政赔偿案中,陈某因其名下工业厂房被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讼中,陈某提交了两处房产的相关材料,主张属于某街道办应予赔偿的范围。由于房屋产权情况复杂,拆除时间距离诉讼时间较长,案涉地块早已夷为平地,在案件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多番调查,最终通过自规部门拍摄的卫星云图(通过2014年、2016 年、2018年卫星云图照片对比)、2012年的民事调解书等新证据,认定陈某将该案赔偿事实发生前已经灭失的房产及已经归属他人所有的房产作为赔偿标的主张,属于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且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属于赔偿范围。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主张某街道办应赔偿两处建筑物的损失,但两处建筑物早已灭失或归他人,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审理情况,陈某具有虚假陈述等行为。该案判决生效后,邗江法院根据陈某具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且试图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陈某罚款9000元。陈某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市中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
邗江法院法官点评认为,本案是对行政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进行司法惩戒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正常的诉讼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试图侵占国有资产,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对陈某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严厉惩戒,对妨碍诉讼秩序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有利于净化诉讼环境。
通讯员 扬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