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73岁的冯来潮,是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安仁镇新华村前党支部书记。33年来,他始终被一段债务纠葛困扰。1992年,为响应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政策,冯来潮在镇党委书记与教育专干劝说下,将村内四所年久失修的小学合并建设成标准化学校。因村集体无法贷款,冯来潮将个人纸箱厂作抵押,从县信用社贷款22万元,加上其个人出资,另外联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万余元资金。“当时政府口头承诺,学校建成后就会及时归还我们本金,镇政府还会给予10万元棉花奖励金,县教育局另外补贴15万元。”冯来潮告诉新黄河记者,但是1993年学校如期落成后,建校本金迟迟要不回来,就连当时被承诺的25万元奖励补贴也打了水漂。
直到2005年,国家启动相关债务清理,大荔县政府确认冯来潮等人的建校债务91万余元,其中仅利息就超过52万元。冯来潮称,2008年他和另外三名村民接到通知到县教育局领款时,却被要求签下承诺书放弃“其余欠款和利息”,否则教育局将不付给38万余元建校款本金。为了缓解多年的债务压力,他们只好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此后,冯来潮发现国家政策明确要求,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质疑大荔县教育局此举涉嫌违规。之后,他提起行政诉讼,均被大荔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今,冯来潮仍在为讨回被“强制放弃”的52万余元利息奔走着。
村民帮政府贷款建校,建成后迟迟要不回钱
冯来潮头发花白,一脸沧桑。据他回忆,1992年,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委、县政府提出每个乡镇都要建设标准化小学。当时,他任大荔县安仁镇新华村党支部书记,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已病故)和大荔县教育局教育专干闫某选找到他,想让其将新华村的四个自然村余家营、赵家寨、郑家庄、刘旗营的四所小学合并为余家营小学,完成安仁镇建设标准化小学的任务。“当时,他俩向我口头承诺,标准化小学建成达标后,镇政府将给予棉花奖励金补给10万元,县教育局补给15万元。”冯来潮说。
冯来潮
据2005年闫某选的一份手写证明材料中提到,“一九九二年我任安仁镇教育专干……新华村居住分散,有四个自然村,四个小学均破烂不堪,村上在上级没有拨款,群众也没有集资,当时县教育(局)答应将来给一部分钱(大约十几万),但由于种种情况,这些资金没有到位,据我知道原支部书记冯来潮同志跑上跑下借贷等,筹集了资金,反正把教学楼盖起来了。我一九九五年八月离开了安仁去范家工作,截至当时各种款却没到位。特此证明。”
由于新华村没有贷款资格,为了解决余家营小学的建校资金问题,冯来潮以个人纸箱厂全套设备做抵押,从县信用社贷款22万元,加上其个人出资,另外联合3位村民一共投入38万余元资金。1993年,标准化小学余家营小学如期建成。
然而,学校建成后数年,政府一直没有归还38万余元的建校款,冯来潮所说的25万元口头奖励承诺也没有兑现,致使他无法偿还贷款。1996年,大荔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冯来潮的纸箱厂全部纸箱设备扣押抵贷,企业就此倒闭。
在此期间,冯来潮多次向镇政府及教育部门反映该问题,却迟迟得不到答复。
16年后才拿回本金,还要放弃52万元利息
2008年,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中提到,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义务教育“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五条明确,偿债资金由县级统筹的,应当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归集到县级财政,并通过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特设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统一支付到债权人账户。第十一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偿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陕西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第四条第三项明确,省财政对县级政府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实行预先国库集中拨付,年底清算;第五条第三条提到,县级政府要强化责任,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
冯来潮告诉记者,2005年大荔县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清算,确认其“普九”债务为915063元。他提供的一份《大荔县农村义务教育基本建设债务核查表》复印件显示:学校名称余家营小学,基建项目名称为建校,债权人系冯来潮,截至2005年底尚欠债额915063元,本金388218元,利息526845元。
据冯来潮介绍,2008年,他接到通知到大荔县教育局领款时,工作人员却要求让他签字放弃建校贷款利息,如不放弃则不付给建校款。冯来潮现场提供的承诺书显示:“安仁镇余家营小学教学楼工程拖欠债务已结清,其余欠款及利息经法人及本人同意自愿放弃,不再追索。”冯来潮和其他三位村民签字盖章,落款时间为2008年1月。
冯来潮称,当时为了缓解多年的债务压力,自己和其他三人才只能先签字领了本金。他提供的一份“收款收据”和“大荔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政府债务证明”显示,偿还债务资金共计382628元,偿还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但他表示,当时并未收到偿还债务资金,“(教育局)那时候只是让我们填报材料,我们是2008年1月签了放弃贷款利息承诺书后才拿到钱的。”
起诉要求归还利息,三级法院予以驳回
冯来潮认为,大荔县教育局要求其放弃建校贷款利息,属于强行截留,严重违反国家化解“普九”债务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2022年起,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荔县教育局归还剩余欠款,然而过程却并不顺利。2023年2月,大荔县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冯来潮的全部诉讼请求。冯来潮不服判决上诉,同年5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冯来潮提出再审申请,同年12月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追讨52万元利息一事,被告大荔县教育局辩称,他们与冯来潮不存在行政协议,冯来潮集资办学之事,并未与大荔县教育局进行协商,且办学责任义务应由新华村村委会承担。冯来潮所主张的债务清偿问题,2008年冯来潮等人出具了承诺书,表示领取到了所欠债务,对其余欠款和利息放弃,故其无权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冯来潮已放弃其余欠款及利息的事实,故与大荔县教育局之间不再存在行政给付义务的法律关系,因此要求教育局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冯来潮提出其作出承诺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处理债务的方式和手段的理由,其本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对该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庭审中提供的证人郭某旭的证言,证明其出具的承诺书是被迫签署的,但证人郭某旭本身就是该承诺书的签署人之一,且该证言系孤证,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证言不予采纳。
对于冯来潮提出的10万元棉花奖励金和15万元补助一事,法院认为,冯来潮称与其达成建校口头协议的是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安仁镇教育专干闫某选,现其主张与被告大荔县教育局之间存在口头行政协议,在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口头行政协议的相对方即为被告,故对原告、被告之间存在行政协议的事实不予认定。
教体局回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7月4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大荔县教体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此案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具体结果以此为准。7月8日,大荔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财政局拨款是根据相关单位申请来走流程的。该工作人员表示,债务认定最终需要相关部门来确定,如需查询该案债务资金申请事宜,需要教体局来配合。当日,当记者再次联系大荔县教体局求证时,未获有效回应。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但在此案例中,关于冯来潮所述,时任安仁镇党委书记单某荣以及县教育局专干闫某选承诺标准化小学建成达标后,镇政府给予棉花奖励补给10万元,县教育局补给15万元,因缺乏证据证明口头承诺的存在,且对方予以否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该口头承诺有效并让对方承担相应责任。
谭敏涛表示,当事人被要求签字承诺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若该承诺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则是合法合规的;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从本案来看,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余欠款和贷款利息的做法不符合常规逻辑,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或可能存在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形,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请求变更或撤销该承诺。建议司法机关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该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谭敏涛说。
记者:李巧妹 编辑:俞丹 剪辑:张成霖 校对:杨荷放 校对: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