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4月10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舒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分配时产生纠纷,到底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大众,离婚后财产纠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离婚后因分割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非依照不动产专属管辖来确定纠纷管辖法院。
张某与朱某原系夫妻,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位于海南省琼海市某小区的603号房。201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并约定对案涉房屋产权各享有50%的份额。离婚协议生效后,张某搬离案涉房屋。张某认为该房屋一直由朱某占有使用,故向朱某提出按照目前琼海市房屋成交市值折价,将该房屋50%份额的房款支付给张某。因朱某拒绝与张某沟通,且不同意让张某居住和使用房屋,张某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遂诉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请求进行房产分割。
法院受理后,朱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作为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琼海法院经审查,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海南省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释法:
海南一中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朱某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且经常居住地为海南省琼海市。故朱某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