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是指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经过法律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方式给予了保证人一定的抗辩权,即所谓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被起诉或债务人的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即使存在上述先诉抗辩权,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能力。
一般保证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保证方式,旨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