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是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依法完成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未经登记,这些物权变动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制度的核心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具体来说,登记生效主义要求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体例被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等地区所采纳。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一项土地的所有权,为在土地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总结来说,登记生效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