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残的标准通常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一级至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其他残疾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根据最佳矫正视力或视野半径来评定。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失程度评定。
言语残疾:根据言语能力等级测试评定。
智力残疾:根据智力水平及适应行为障碍评定。
肢体残疾: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行评价。
精神残疾:根据精神病人患病持续时间和对社会职能的影响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
注意事项:
评定时应考虑损伤治疗后果、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医疗依赖程度,以及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
评定结果分为10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以上信息综合了多个时间点的资料,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