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这包括发现原审判过程中未掌握的证据,这些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与实际不符。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例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可能是虚假的;物证可能是伪造的;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包括错误地认定案件性质,将有罪作为无罪判处或无罪作为有罪判处,或者量刑畸轻畸重。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包括参与原判决、裁定和审判的人员因该案件犯渎职罪已经确定判决得到证明的,或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例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例如考试或论文延期、错过截止日期、挂科或有疑问、听证会申诉等。
这些申诉理由应当充分、具体,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其中之一的理由,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建议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详细列出这些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以提高申诉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