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作废的处理方法如下: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先到工商局挂失,办理相关文件的变更。
通知所有往来客户,特别是合同执行中的客户,公司公章已更换,请客户注意来函的真实性。
将公章样式通知所有相关单位。
将更改后的公章样式拿到相关税务、商务部门等更改留样。
原来的公章可以交由档案部门保存或毁掉。
如果公章已经在银行或其他部门备案,应当及时挂失,同时要向报纸或媒体进行丢失作废公告声明,并且要对营业执照等进行修改。
公安局挂失后,需要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管理科办理新刻印章备案,然后到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章。
废弃公章可以通过用刀将印章上的关键字刮掉或切角等方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确保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法律风险。
如果公章遗失或被盗,应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拿着报案回执单去报社刊登遗失声明广告,以确保公章作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内部应通过决议确认公章作废,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知晓并同意这一决定。同时,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及合作伙伴,更新其档案,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不必要误会或冲突。
在重新刻制公章后,需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确保新公章的合法使用。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公章作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公章作废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