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债权的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因侵权行为(如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而产生的债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债权。
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这种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债的内容和发生原因的不同,债权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债,进一步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权人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可以选择履行其中一个或几个标的的债。
这些分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不同类型的民事债权关系,确保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