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是指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集中交由少数法院进行审理,以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尺度或处理特定类型案件的特殊需要。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1.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 信用证纠纷案件;
3.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5.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法院包括: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集中管辖还可能适用于以下情况:
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集团诉讼案件;
群体性案件;
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案件等可能影响国家振兴经济计划实施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请注意,集中管辖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性质而有所不同,且随时间可能有所调整。如需了解最新的集中管辖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