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
这些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