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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自动妥当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3:49:13    

自动投案的情形包括:

犯罪事实未被发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交代罪行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逃避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亲友规劝或陪同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准备投案或投案途中被捕获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单位或个人承认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

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

这些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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