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撤销婚姻的原因: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使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的相关证据,请求撤销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胁迫行为具有持续性,则可以在胁迫行为持续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医疗证明等证据,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被隐瞒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可撤销婚姻还可能包括其他特殊情况,如欺诈、重大误解等,但这些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较少见,且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不享有撤销权。此外,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还能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