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包括以下几类:
这类儿童因为失去了父母,无法得到家庭的温暖和照顾,因此可以被他人收养。
这些儿童因为被遗弃且无法找到其生父母,同样需要社会的关爱和收养。
这类儿童由于生父母自身存在特殊困难,如疾病、残疾或经济状况等原因,无法抚养子女,因此可以被他人收养。
这些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但因为无法找到其生父母,所以可以被他人收养。
这类儿童虽然由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但同样因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可以被他人收养。
这类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继子女也可以被收养,这通常适用于已经存在家庭关系的情况。
综上所述,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主要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孤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收养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