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以下情形之一可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此外,各地区可能有更具体的赌资认定标准,例如广东省深圳市和东莞市对个人参与赌博的赌资有明确规定,赌资在500元以上的可被视为赌博行为。
综上所述,赌博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组织赌博的人数、赌资数额或抽头渔利数额,以及是否涉及跨境赌博等因素。具体金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5000元以上的抽头渔利或5万元以上的赌资是普遍认可的赌博行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