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行为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头注渔利五千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
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方式组织赌博活动。
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包括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包括电子游戏机赌博、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
赌博行为可能受到的法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