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证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而非主观臆造或虚构的。例如,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基于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知所作出的真实陈述,而不是随意编造的故事。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不能含有虚假或杜撰的成分,如伪造的合同或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证据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但必须是客观存在且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现场发现的嫌疑人指纹与嫌疑人本人具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嫌疑人可能到过案发现场;又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事发前路段的监控视频虽然不能直接显示事故发生的瞬间,但可以通过车辆的行驶轨迹等间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和相关情况,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
证据的主体合法,即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权限。例如,证人必须是具有认知和表达能力的自然人,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资格。证据的形式合法,不同类型的证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和质证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总结来说,有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进行使用的证据,必须同时满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