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条款。
初步设计已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基本设备来源已基本落实。
如果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则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工程的其他法定要求。
以上条件需综合考虑,以确保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